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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實習申請規範

【實習申請資格】

申請修習半年教育實習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備學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修畢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三、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 符合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師資培育法106年5月26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6年內,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
  • 94-103學年度取得師資生資格者,另須通過英文檢定門檻,始得修習教育實習(以體育績優取得師資生資格者免)。

【教育實習機構要件】

申請由本校指導修習半年教育實習者,在與實習機構接洽前,應確認選定之實習學校符合下列條件:

 一、位於本校實習輔導區域「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等5縣市之中等學校。
   (申請跨區或跨校核准者,得不受實習輔導區域限制)

 二、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上經各主管機關選定公告審查結果普通班列為「適合」之教育實習機構 。
   (查詢位址→實習機構意願調查表查詢。記得確認列表所載之學年度是否為你要參加實習的學年度)

 三、教育實習機構須聘有實習科別之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編制內專任(正式)教師。

  • 注意!!本校輔導專長及表演藝術專長師資生只能到國中或完全中學國中部實習。
  • 依據師資培育法規定之半年教育實習起訖時間,以每年八月起至翌年一月,或二月起至七月為原則,且應於同一教育實習機構連續實習半年。

【實習申請程序】

類型

申請程序

區域內實習

(本校指導)

申請時間:

1.第一學期:當年1月底前(如逢本校全校休假,提早至休假日前一天)。

2.第二學期:前一年8月底前。

申請流程及須知:

1.申請人應於規定時限內提交下列表件至本中心申請修習教育實習:

修習教育實習申請表;(2)修習教育實習切結書;(3)教育實習機構同意書

2.本中心確認申請人資格無誤後,將統一發文予教育實習機構辦理簽約事宜。

3.研究生若規劃休學或帶論文實習,另需繳交「研究生參加教育實習同意書」。

4.94-103學年度取得師資生資格者,開始實習前須另需繳交相當於多益380分之「英文檢定通過證明」。

5.如第二學期實習申請人數未達最低指導人數,則當學期實習停辦。

跨區實習

(本校指導)

申請時間:依當學年公告時間受理申請。

申請流程及須知:

1.申請人應符合本中心《實習學生跨區教育實習作業要點》所載事由始得申請跨區實習。

2.申請人應於於規定時限內提交「跨區實習申請表」暨相關佐證資料,由本中心召開會議審議。

3.審查通過後,申請人請於通知限期內完成實習申請表件繳交作業(同區域內申請須知)。

4.因跨區產生之指導教師到校指導或訪視費用,需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跨校實習

  (他校赴本校)   

申請時間:依當學年公告時間受理申請。

申請流程及須知:

1.他校申請人應於規定時限內寄送個人簡歷及相關文件予本中心,由本中心召開會議審議。

2.經雙方學校同意後,申請人請按通知時程完成實習申請資料繳交作業(同區域內實習申請須知)。

跨校實習

(本校赴他校)

申請時間:

依規劃跨校實習之師培大學規定時程辦理。

申請流程及須知:

1.申請人須按他校時程洽詢並取得同樣有培育中等學校師資類科的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

2.經同意後,申請人應提交「跨校指導申請同意書」及「修習教育實習申請表」至本中心申辦。

3.本中心發文至該校確認受理後,申請人即可依該校規定申辦實習(可配合需求先行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