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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獎學金

一、獎助單位:教育部

二、甄選時間:

  • 每年7月份受理申請,申請日期依本中心當年度公告為準。
  • 如本校最近一次評鑑未通過,且前一年度教師資格考試應屆通過率轉換成標準分數小於-1.5,則不辦理獎學金甄選作業。

三、申請資格:

  • 取得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資格之在學學生。
  • 修畢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達8學分以上(轉入生則自轉入後起算達6學分以上),且其成績總平均達85分以上。
  • 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達85分以上。
  • 歷年操行成績總平均達82分以上,且在學期間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 未領取教育部核發之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惟低收入戶學生之獎助學金不在此限。

四、核發名額:由教育部依本校前一年教師資格考試應屆通過情形,按比率核給名額。

五、獎勵金額:每名每月核發新臺幣8,000元整。

六、受領期程:甄選錄取後次月至當學年結束為止。

七、受領人義務:

  • 每學年至少通過一項教案設計或教學演示教學實務能力檢測。
  • 每學期擔任本校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服務志工至少10小時。
  • 每學期無償擔任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等學童課業輔導工作或補救教學至少36小時。
  • 每學期至少參與一次經本中心認可之研討會或工作坊。
  • 每學年至少完成一次教育部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之師資生潛能測驗。
  • 每學期應修習至少一門教育專業課程。
  • 每學期末提交一份學習歷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