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
一、獎助單位:教育部
二、申請時間:每學期末開放申請,申請日期依本中心當年度公告為準。
三、補助對象:
- 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實際修習教育實習者。
- 修習教育實習時,符合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規定。
四、補助金額: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0,000元為原則,教育部得視實際情況酌予增減。
五、補助期程:每年二月至七月及八月至翌年一月,至多支領六個月。
六、補助限制:
- 受補助者,以補助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 實習當月份請假超過10日者,該月份不予補助。
- 終止實習者,應停止補助。
- 延長實習之月份,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