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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助學金

一、補助單位:教育部

二、申請時間:每學期末開放申請,申請截止日期依本中心當期公告為準。

申請對象: 本校全體在學師資生,且符合下列之一資格者:

(一)成績優異生:

  •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名次居全系所(組)同年級人數前30%以內者。
  • 前一學期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
  • 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二)清寒優秀生:

  •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名次居全系所(組)同年級人數前40%以內者。
  • 前一學期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
  • 具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申請補助之學期持有就學貸款證明。
  • 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

獎助名額: 本助學金以清寒優秀學生優先錄取, 獎助名額以教育部核定人數為準。

獎助金額:每名受領人助學金為每月新台幣4,000元整為原則。

服務時間:

  • 每年2月至7月,以及8月至翌年1月。
  • 每月服務時數為25小時,共計150小時。

服務內容:

  • 協助本中心相關行政服務工作。
  • 義務輔導弱勢學童課業輔導,且課業輔導之服務時數不得低於總服務學習時數百分之50。

受領規定:

  • 受領助學金師資生於服務當學期需至少選修一門教育專業課程,且須依規定接受服務地點與本中心之定期考核,並於按期繳交執行服務成果報告。
  • 同一師資生助學金之補助,教育學程師資生至多2年(4學期);教育學系師資生至多3年(6學期)。
  • 已領取師資培育獎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助學金。
  • 若於受領期間辦理休學、放棄教育學程、違反校規、破壞校譽或有重大疏失,取消其受領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