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一)在學生
- 已具備學士學位之研究生,或預計於114年6月取得學位之大學部、碩士在職專班及採同等學力修讀研究所之在學生。
- 預計於114年6月取得修畢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113/12/24~114/1/10期間提出結業預審申請,符合結業資格後由中心核發)。
- 預計報名114年6月15日辦理之教師資格考試。
(二)畢業生
- 具備學士以上學位。
- 取得修畢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需報名114年6月15日辦理之教師資格考試)。
二、實習輔導區域: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宜蘭縣等五縣市
(已通過跨區實習申請者,則不受此限;114學年度第2學期起輔導區域將限縮北北基三縣市)。
三、受理時間:
- 即日起至114年3月21日(星期五)止,採親送或郵寄方式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郵戳日期為憑)。
- 如本校師資生規劃至北北基桃宜以外之縣市修習教育實習,應事前於113年12月31日(星期二)前填妥《跨區實習申請書》,並同相關佐證資料,採親送或郵寄方式提出申請。本中心召開會議審議通過後,再按第四點申請程序辦理相關作業。未符合跨區實習資格申請資格者,得自行洽詢其他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跨校實習,並按該校規定及時程辦理。
- 如外校師資生生規劃申請由本校指導修習教育實習,規劃參加教育實習機構以本校輔導區域學校為限,且應於113年12月31日(星期二)前將個人簡歷(含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及3-5分鐘短片(內容應包括自我介紹、請本校指導實習的動機及規劃實習縣市/學校等,提供影片或youtube連結位址均可)寄送至本中心承辦人信箱(jl@ulive.pccu.edu.tw)提出申請。本中心召開會議審議通過後,再按第四點申請程序辦理相關作業。
四、申請程序:
(一)確認規劃洽詢之教育實習機構符合申請要件:
- 位於本校輔導區域縣市(跨區實習申請核准者除外)。
- 『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公告之114-115學年度審查結果,普通班列為「適合」之教育實習機構(查詢流程請參閱附件)。
※若選擇偏鄉或小型學校,或實習科目為稀少類科,務必確定該校是否聘有規劃實習科別之三年以上教學年資編制內正式教師。
※本校輔導及表藝專長師資生,只能到國中或完全中學國中部實習。
※採舊版(107年以前核定之學分表)結業之高中第二專長日文科師資生,只能到高中實習。
(二)洽詢教育實習機構並簽屬同意書:
- 至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或該校網站查詢114學年度第1學期實習學生招收名額或公告。
- 如平臺或該校網站無相關資訊,可致電予屬意學校教學組或實研組洽詢。
- 經機構同意,約定時間簽屬《教育實習機構同意書》。
※聯繫教育實習機構前請先詳讀相關法令,以及瞭解實習期間之權利與義務。
※各校能提供之名額有限,且受理時程不一,請同學盡早洽詢並取得實習機構同意。
※洽談與簽訂實習申請同意書前請審慎評估,簽訂實習同意書後,除不可抗拒在因素外,應於該機構實習半年,中途不得要求換校。
(三)按時繳回實習申請文件:
- 修習教育實習申請表;
- 修習教育實習切結書;
- 教育實習機構同意書;
- 研究生參加教育實習同意書(不具研究所學籍者免繳,如尚未確認指導教授,開始實習前補繳即可);
- 英文檢定通過證明影本(104學年度以後取得修習資格師資生免繳);
- 存摺影本(如匯款行戶要沿用學生專區帳戶則免繳,其餘請優先提供本校合作行庫-郵局、中國信託及臺新銀行之帳戶,作為實習獎助金撥款帳戶)。
四、其他:
- 本案依據《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及本中心《教育實習輔導辦法》辦理。
- 本中心確認申請人資格無誤後,會另行發文予教育實習機構辦理兩校簽約事宜。
- 修習教育實習需繳交4學分實習輔導費,現行規定實習輔導費為新臺幣5,300元整。
- 役男得於開始實習前,向本中心或實習機構申請實習證明,至戶籍所在地役政單位辦理兵役緩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