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113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實習」申請公告。

一、申請資格:

  • 具備學士以上學位(大學部、碩士在職專班及採同等學力修讀研究所之在學生,應於113年7月初取得學位)
  • 取得修畢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尚未取得修畢證書之在學生,最晚應於112年1月份期末考試結束前提出結業預審申請,符合結業資格後由中心核發)
  •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需報名並通過113年6月中旬辦理之考試)
    ※師資培育法106年5月26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6年內,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不需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二、實習輔導區域: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宜蘭縣等五縣市(已通過跨區實習申請者,則不受此限)。

三、受理時間:

  • 即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星期三)止,採親送或郵寄方式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郵戳日期為憑)。
  • 如規劃至北北基桃宜以外之縣市修習教育實習,應事前於112年11月30日(星期四)前填妥跨區實習申請書》,並同相關佐證資料,採親送或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資格審核通過後,再按第四點申請程序辦理相關作業。
    未符合跨區實習資格申請資格者,得自行洽詢其他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跨校實習,並按該校規定及時程辦理。

四、申請程序:

(一)確認規劃洽詢之教育實習機構符合申請要件

  1. 位於本校輔導區域縣市(跨區實習申請核准者除外)。
  2. 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公告之112-113學年度審查結果,普通班列為「適合」之教育實習機構(查詢流程請參閱附件)。
    ※若選擇偏鄉或小型學校,或實習科目為稀少類科,務必確定該校是否聘有規劃實習科別之三年以上教學年資編制內正式教師。
    ※本校輔導及表藝專長師資生,只能到國中或完全中學國中部實習。
    ※採舊版(107年以前核定之學分表)結業之高中第二專長日文科師資生,只能到高中實習。

(二)洽詢教育實習機構並簽屬同意書

  1. 至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或該校網站查詢113學年度第1學期實習學生招收名額或公告。
  2. 如平臺或該校網站無相關資訊,可致電予屬意學校教學組或實研組洽詢。
  3. 經機構同意,約定時間簽屬《教育實習機構同意書》。
    ※聯繫教育實習機構前請先詳讀相關法令,以及瞭解實習期間之權利與義務。
    ※各校能提供之名額有限,且受理時程不一,請同學盡早洽詢並取得實習機構同意。
    ※洽談與簽訂實習申請同意書前請審慎評估,簽訂實習同意書後,除不可抗拒在因素外,應於該機構實習半年,中途不得要求換校。

(三)按時繳回實習申請文件

  1. 修習教育實習申請表
  2. 修習教育實習切結書
  3. 教育實習機構同意書;
  4. 研究生參加教育實習同意書(開始實習時,不具研究所學籍者免繳);
  5. 英文檢定通過證明影本(104學年度以後取得修習資格師資生免繳);
  6. 存摺影本(請優先提供本校合作行庫-郵局、中國信託及臺新銀行之帳戶,作為實習獎助金撥款帳戶)。

四、其他:

  • 本案依據《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及本中心《教育實習輔導辦法》辦理。
  • 本中心確認申請人資格無誤後,會另行發文予教育實習機構辦理兩校簽約事宜。
  • 修習教育實習需繳交4學分實習輔導費,現行規定實習輔導費為新臺幣5,300元整。
  • 役男得於開始實習前,向本中心或實習機構申請實習證明,至戶籍所在地役政單位辦理兵役緩徵。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