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助單位:本校研究發展處
二、獎勵對象(符合下列之一資格者):
- 本校具正式學籍,並取得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之在學學生。
- 本校畢業後一年內取得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之校友。
三、申請方式:
- 申請人於取得證照後半年內,填妥本校「學生考取專業證照獎勵申請表」、「人員收據」及「學生證照獎勵證件影本黏貼表」後,向所屬就讀或畢業系所提出申請。
- 申請人所屬就讀或畢業系所及學院進行初審,簽核同意後送研究發展處進行複審。
- 符合獎勵條件之申請案,由研究發展處簽陳校長核定後,辦理後續獎勵金核發作業,必要時得送學術發展委員會審議。
四、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