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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取教師證書獎勵

一、獎助單位:本校研究發展處

二、獎勵對象(符合下列之一資格者):

  • 本校具正式學籍,並取得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之在學學生。
  • 本校畢業後一年內取得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之校友。

三、申請方式:

  1. 申請人於取得證照後半年內,填妥本校「學生考取專業證照獎勵申請表」、「人員收據」及「學生證照獎勵證件影本黏貼表」後,向所屬就讀或畢業系所提出申請。
  2. 申請人所屬就讀或畢業系所及學院進行初審,簽核同意後送研究發展處進行複審。
  3. 符合獎勵條件之申請案,由研究發展處簽陳校長核定後,辦理後續獎勵金核發作業,必要時得送學術發展委員會審議。

四、注意事項:

  • 符合獎勵資格者,應就本校「學生考取專業證照獎勵辦法」及系/所及學院獎勵辦法擇一提出申請。
  • 獎補助常用表單下載,請逕自本校研究發展處網站下載:https://ord.pccu.edu.tw/ord/?page_id=9303
  • 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未逾一年,經審查通過後,得視當年度獎勵經費餘額,酌予獎勵或不予獎勵。逾期一年者不予獎勵。
  • 不得重複領取獎勵金,若有不實需退回全額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