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取教師證書獎勵
一、獎助單位:本校研究發展處
二、獎勵對象(符合下列之一資格者):
- 本校具正式學籍,並取得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之在學學生。
- 本校畢業後一年內取得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之校友。
三、申請方式:
- 申請人於取得證照後半年內,填妥本校「學生考取專業證照獎勵申請表」、「人員收據」及「學生證照獎勵證件影本黏貼表」後,向所屬就讀或畢業系所提出申請。
- 申請人所屬就讀或畢業系所及學院進行初審,簽核同意後送研究發展處進行複審。
- 符合獎勵條件之申請案,由研究發展處簽陳校長核定後,辦理後續獎勵金核發作業,必要時得送學術發展委員會審議。
四、注意事項:
- 符合獎勵資格者,應就本校「學生考取專業證照獎勵辦法」及系/所及學院獎勵辦法擇一提出申請。
- 獎補助常用表單下載,請逕自本校研究發展處網站下載:https://ord.pccu.edu.tw/ord/?page_id=9303。
- 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但未逾一年,經審查通過後,得視當年度獎勵經費餘額,酌予獎勵或不予獎勵。逾期一年者不予獎勵。
- 不得重複領取獎勵金,若有不實需退回全額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