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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師資培育助學金審查作業要點

中國文化大學師資培育助學金審查作業要點

101.10.24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中心會議通過
103.06.12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中心會議通過
104.10.28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中心會議通過
105.02.24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通過
105.09.21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通過
106.06.23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中心會議通過
108.08.14 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通過
111.10.26 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中心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教育部補助私立師資培育之大學設立師資培育助學金實施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助學金者應為本校在學師資生,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成績優異之師資生:

  1.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名次居全班人數前30%以內者。
  2. 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且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

(二)清寒優秀之師資生:

  1.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名次居全班人數前40%以內,或學業成績平均達80分以上者。
  2. 未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或記過以上處分,且操行成績達80分以上。
  3. 具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申請補助之學期持有就學貸款證明。

本助學金以家境清寒學生優先錄取。

第三條    助學金分兩期辦理,第一期為2月至7月、第二期為8月至翌年1月,補助名額及金額依教育部該年度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符合資格之學生,應於每學期公告申請期限截止前,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向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提出申請,經由中心會議,就申請人中選擇符合資格者審定之。

第五條    服務學習項目及時數:

(一)助學金師資生每月服務時數至多30小時,各期服務學習總時數,以不低於120個小時為原則。

(二)服務學習之內容及優先順序如下:

  1. 輔導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學童課業:至中等學校、與本校合作之社區等相關非營利單位之服務學習時數不得低於總服務學習時數50%。
  2. 參與教育服務:包括慈善團體相關公益志工、行政機關舉辦大型活動志工、協助中等學校舉辦校園活動、寒暑期營隊活動或教師甄選活動等。
  3. 協助本中心及校內行政服務。

(三)前款服務項目及地點,應事前經本中心同意後始能前往服務。

(四)如配合本校相關計畫執行之需要,得於寒、暑假進行之集中課業輔導,不受本項第1款之限制。

受領助學金師資生如有特殊困難及家庭發生急難時,得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會議審查通過後,得減列服務學習時數。

第六條    補助限制:

(一)受領助學金師資生於服務當學期需至少選修一門教育專業課程,且須依規定接受服務地點與本中心之定期考核,並按期繳交教育關懷輔導紀錄。
   若未依計畫完成服務學習時數者,應繳回助學金,或補足服務學習時數。

(二)若師資生於受領期間因故休學、退學、轉學、放棄師資生資格、違反校規、破壞校譽或有重大疏失,取消其受領資格,由備取者遞補之。

(三)同一師資生助學金之補助,教育學程師資生至多4學期;師資培育學系師資生至多6學期。

(四)已領取師資培育獎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助學金。

(五)已認列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實地學習時數,不得重複列計為本助學金服務時數。

第七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或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要點經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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