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0.24 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中心會議通過
103.06.12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中心會議通過
104.10.28 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中心會議通過
105.02.24 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通過
105.09.21 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通過
106.06.23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中心會議通過
108.08.14 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通過
111.10.26 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中心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教育部補助私立師資培育之大學設立師資培育助學金實施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助學金者應為本校在學師資生,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成績優異之師資生:
(二)清寒優秀之師資生:
本助學金以家境清寒學生優先錄取。
第三條 助學金分兩期辦理,第一期為2月至7月、第二期為8月至翌年1月,補助名額及金額依教育部該年度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符合資格之學生,應於每學期公告申請期限截止前,檢具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向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提出申請,經由中心會議,就申請人中選擇符合資格者審定之。
第五條 服務學習項目及時數:
(一)助學金師資生每月服務時數至多30小時,各期服務學習總時數,以不低於120個小時為原則。
(二)服務學習之內容及優先順序如下:
(三)前款服務項目及地點,應事前經本中心同意後始能前往服務。
(四)如配合本校相關計畫執行之需要,得於寒、暑假進行之集中課業輔導,不受本項第1款之限制。
受領助學金師資生如有特殊困難及家庭發生急難時,得向本中心提出申請,經會議審查通過後,得減列服務學習時數。
第六條 補助限制:
(一)受領助學金師資生於服務當學期需至少選修一門教育專業課程,且須依規定接受服務地點與本中心之定期考核,並按期繳交教育關懷輔導紀錄。
若未依計畫完成服務學習時數者,應繳回助學金,或補足服務學習時數。
(二)若師資生於受領期間因故休學、退學、轉學、放棄師資生資格、違反校規、破壞校譽或有重大疏失,取消其受領資格,由備取者遞補之。
(三)同一師資生助學金之補助,教育學程師資生至多4學期;師資培育學系師資生至多6學期。
(四)已領取師資培育獎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助學金。
(五)已認列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實地學習時數,不得重複列計為本助學金服務時數。
第七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或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要點經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