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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6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日期及相關注意事項。

各位同學好

  依據教育部115年8月12日臺教師(四)字第1152602337號函示,116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稱教師資格考試)訂於116年6月13日(星期日)舉行,請依說明事項辦理,相關訊息後續將公告於教師資格考試專屬網址https://tqa.rcpet.edu.tw,並同學相互請轉知。

有關116年度教師資格考試及暫准報名相關事項,請留意以下說明:

一、尚未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第7條第5項規定略以:「依第3項第1款或第3款規定申請暫准報名者,至遲應於考試放榜日10日前,上傳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依第3項第2款規定申請暫准報名者,至遲應於考試放榜日10日前,上傳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修畢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畢業應修畢學分(不包括論文學分)之證明及學士以上學位證書;逾期未上傳視為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因此,尚未取得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但有意參加116年教師資格考試之同學,務必於按公告時限(約116年1月份)提交結業預審資料,中心始能協助審查應修習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學分數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檢核無誤或補正完成後,中心始將符合暫准報名資格之師資生名單提交教師資格考試試務行政組,開通暫准報名權限。

二、舊制師資生請特別留意117年1月31日過渡期限

  師資培育法(以下稱本法)自107年2月1日修正施行,將教師資格考試檢定調整為先考試後實習,並於第21條第2項訂定過渡條款,即本法施行日起10年內(107年2月1日至117年1月31日止),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免受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限制,惟前已修習教育實習者,若逾過渡期間後仍應再受半年教育實習。

  由於目前教師資格考試每年於6月上旬舉辦1次,倘上開人員於116年度仍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可繼續參加考試,惟於117年6月(含)以後通過者,則須再進行教育實習半年,始得取得教師證書。因涉及舊制師資生(107年2月1日以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權益,請此類考生物務必注意。

以上事項請同學務必留意,相關報名及應考資訊仍以教育部及教師資格考試專屬網站後續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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