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校《教育學程修讀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如因考取本校或他校碩博士班,有需申請修習資格轉移者,於114年6月20日(星期五)前填妥「轉移修習教育學程資格申請表」,併同錄取通知(如為網路截圖,應呈現錄取學校、系所及考生姓名等資訊),經就讀系所及專門課程主要規劃系所核章後,送本中心辦理。
惟暑假轉學考或部分研究所考試,因放榜時程不同,若有通過前述考試,而有因學籍異動須轉移修習資格之需求,並經本校與轉入學校兩校確認並同意,得申請延續其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此類申請不受前項時程限制,但應於放榜後盡快提出,最晚應於新學期開始前完成申請及資格移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