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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學年度修習資格轉移申請即日起至114年6月20日受理截止。

依據本校《教育學程修讀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1. 本校應屆畢業師資生考取本校碩、博士班,其擬繼續修習相同師資類科職前教育課程者,得申請延續其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
  2. 師資生因學籍異動,或應屆畢業生考取他校碩、博士班,擬轉移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者,經本校與轉入學校兩校確認並同意,得申請延續其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

  如因考取本校或他校碩博士班,有需申請修習資格轉移者,於114年6月20日(星期五)前填妥「轉移修習教育學程資格申請表」,併同錄取通知(如為網路截圖,應呈現錄取學校、系所及考生姓名等資訊),經就讀系所及專門課程主要規劃系所核章後,送本中心辦理。

  惟暑假轉學考或部分研究所考試,因放榜時程不同,若有通過前述考試,而有因學籍異動須轉移修習資格之需求,並經本校與轉入學校兩校確認並同意,得申請延續其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此類申請不受前項時程限制,但應於放榜後盡快提出,最晚應於新學期開始前完成申請及資格移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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