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二)字第1050009468號
主旨:有關OOOO大學請釋本部中等學校實地學習時數認定一案,補充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104年10月21日臺教師(二)字第1040143714號函( 諒達)賡續辦理。
二、依師資培育法第6條第1項規定:「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分別規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三、本部於102年6月17日發布「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其 中本要點第4點第7項規定略以,各大學規劃各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包括至擬任教類科實地學習,提供師資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見習、試教 、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其應經各大學認定其內容符合教育專業知能。
四、各師資類科以至擬任教類科進行實地學習為原則,惟如經學校認定有助於提升師資生未來擔任教師實務教學能力, 得本權責認定卓處。
五、以原案內OOOO大學所提「特殊教育導論」課程為例, 本課程旨在輔導特殊學生的服務學習,如各校擬安排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師資生到其他師資類科學校及特殊教育機構進行實地學習,如經學校認定有助於師資生學習輔導特殊學生,並提升未來擔任教師實務教學能力,得本權責認定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