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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實習學生得否於教育實習機構下班後之時段擔任國小課後照顧班之課業輔導教師疑義一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二)字第1050072603號

主旨:貴局請釋實習學生得否於教育實習機構下班後之時段擔任國小課後照顧班之課業輔導教師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5年5月24日OOOOOO號函。

二、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學校辦理課後照顧班得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 「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及「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間辦理」。

三、本部考量實習學生經濟等因素,於101年修正放寬「師資 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第32點第3項規定,同意實習學生得於教育實習機構課後打工、兼差,惟須取得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

四、另為配合推動中小學補救教學政策,本部於104年11月6日 臺教師(二)字第1040146451號函示,同意擔任教育實習機構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自即日起得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規定,聘請實習學生擔任補救教學課程之教學人員,每週授課節數以不超過6節為限。

五、綜上,為配合推動中小學補救教學政策,本部業已開放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期間擔任補救教學課程之教學人員,爰不適宜再開放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課程期間擔任國小課後照顧班之課業輔導教師;至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機構課後 (學校下班時間)如擬擔任國小課後照顧班之課業輔導教師,得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第32點第3項規定,取得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並經整體評估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情形後與教育實習機構協議國小課後照顧班授課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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