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請釋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教專班學生,於教育實習課程期間可否加保學生平安保險一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二)字第1070005294號

主旨:貴校請釋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專班學生,於參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期間,可否比照在學學生身分加保學生平安保險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7年1月10日OOOOOO號函。

二、依大學法第34條規定,大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 、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校定之。遇學生需保險理賠時,各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三、本部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師資培育法,調整教師資格考與教育實習順序,先資格考試、後實習。教育實習納入教師資格檢定一環,為取得教師證書最後階段。教育實習目的,在於協助實習學生將專業理論轉化實踐之臨床教學, 培養成為教師應具備之教學所需的專業知識、技能與態度 ,並由專人在場指導實習,實習期間非獨立執行業務,非屬從事正式教師之勞務性質,且為完成教師資格檢定歷程,以取得教師證書,並非實際投入教學現場進行教學,爰教育實習階段定位為「實習學生」身分。

四、依本部95年3月7日臺中(二)字第0950031419號函釋,參與教育實習課程之實習學生比照在學學生身分;本部100年6 月21日臺中(二)字第1000101983號函釋,師資職前教育實習學生得依相關規定參加學生平安保險。另依本部103年9 月15日臺教師(二)字第1030129241號函頒之師資培育之 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第31點規定,實習學生應依相關規定參加學生團體保險。

五、綜上,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學生於參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期間,得依上開相關規定參加學生團體保險。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