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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師資培育獎學金甄選作業辦法

中國文化大學師資培育獎學金甄選作業辦法

107.7.31 師資培育中心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中心會議通過
111.8.4 師資培育中心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培育獎學金作業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 師資培育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之名額依教育部每學年度核定為準,其名額之分配及相關甄選作業事宜由本校師資培育獎學金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學金甄選委員會)審議後公告實施。獎學金甄選委員會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邀請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及師資培育學系專任教師三至五人組成之。

第三條、 獲甄選錄取之學生,每名每月核發新臺幣8,000元整;經甄選錄取之次月起請領,除教育部及本校另有規定外,至該學年度結束為原則。

第四條、 申請人應具備下列申請資格:

一、 取得修讀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資格之在學學生。

二、 修畢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達8學分以上(轉入生則自轉入後起算達6學分以上),且其成績總平均達85分以上。

三、 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達85分以上。

四、 歷年操行成績總平均達82分以上,且在學期間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五、 未領取教育部核發之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惟低收入戶學生之獎助學金不在此限

第五條、 符合資格之學生,應於每學年公告申請期限截止前,檢具下列申請資料,向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一份(含教育服務學習歷程檔案及相關佐證資料)。

二、 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三、 個人操行及獎懲紀錄一份。

四、 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或師資培育學系班級導師推薦函一份。

五、 如具低收入、中低收入戶資格者,請另檢附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一份。

六、 如設籍地符合區域弱勢資格者,請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一份。

第六條、 甄選程序

一、 分為初審及複審,初審以書面資料審查為主,並取教育部核定名額三倍人數進入複試面試。 

二、 甄選成績權重比例為教育專業課程之學業成績40%、書面資料30%、面試表現30%。由獎學金甄選委員會按總分高低排序錄取;放棄資格者,則按備取順序遞補之。審查作業若有爭議情事,由獎學金甄選委員會議決。

三、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區域弱勢之學生優先錄取,所占名額以核定名額30%為原則,未足額錄取時,得流用於一般生。

第七條、 受領本獎學金之學生,應於受領期間完成下列事項:

一、 每學年至少通過一項教學實務能力檢測。

二、 每學期擔任本校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服務志工至少10小時。

三、 每學期無償擔任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等學童課業輔導工作或補救教學至少36小時。

四、 每學期至少參與一次經本中心認可之研討會或工作坊。

五、 每學年至少完成一次教育部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之師資生潛能測驗。

六、 每學期應修習至少一門教育專業課程。

七、 每學期末提交一份學習歷程檔案。

第八條、 受領本獎學金之學生每學期均需進行審查並完成第七條所列事項,若未符合第七條前五款規定或放棄師資生資格者,應無條件於一個月內歸還已請領之獎學金。 若因故休學、退學或轉學者,本校將立即終止核發其獎學金。

第九條、 申請人所繳資料如有偽造、假借、塗改等不實情事,經錄取後發現者,應即撤銷錄取資格,其不法請領之獎學金,本校將予以追回。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培育獎學金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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