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5.02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中心會議通過
102.04.10 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中心會議通過
110.03.24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中心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審慎辦理中等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審查及造冊等相關作業,特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中等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 本校中等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並遴聘本中心及教育學系專任教師五至七人組成。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第三條 本委員會審查項目如下:
(一)教師資格考試及格人員申請首張教師證書資格之審查。
(二)中等學校教師申請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教師證書資格之審查。
(三)申請另一類科教師證書資格之審查。
(四)申請註記次專長教師證書資格之審查。
(五)其他與教師資格相關案件之審查。
第四條 本委員會視需要召開會議,開會時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必要時得採書面審查。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討論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