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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

國文化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

95.12.11  95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中心會議決議通過
96.01.03  9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修改通過
98.04.27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99.10.11  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中國文化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訂定「中國文化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

第二條 本中心課程委員會依本規程之規定,訂定本中心課程規劃之特色、原則,專業必修選修科目及課程檢討與評估,並審核教學大綱與教材等事宜,本規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課程委員會置委員5~15人,任期一年,由中心會議依下列資格遴選之:
一、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本中心及教育學系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5~11名。    
三、為落實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意旨,應遴選學生代表2名。    
四、為因應學生畢業後的發展性,應遴選校友、中等學校代表及校外學者專家1~3名。

第四條 課程委員會由中心主任為召集人並擔任會議主席。中心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選一人為主席。

第五條 課程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第六條 課程委員會之決議,須有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行之。
課程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提供參考意見。

第七條 本會開會應作成會議紀錄,會議決議事項應提報中心會議核備。

第八條 本規程經中心會議審議通過後,並送教育學院課程委員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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