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二)1070222348號
主旨:有關「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稱本條例)」及相關法規涉及年資計算之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2月1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70155573號函辦理。
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是以,本條例及其相關法規之生效日期為106年12月8日。
三、本條例涉及師資培育業務為第6條、第7條第2項及第8條第2項規定,生效日期皆為106年12月8日,相關說明如下:
(一)第6條:有關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保留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一定名額予偏遠地區學生。
(二)第7條第2項:自106年12月8日起施行,視後續專聘教師實際需求,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班。
(三)第8條第2項:有關未具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本項自106年12月8日起施行,業另案調查各縣市主管機關107年是否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以利未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開課規劃。
四、為使本條例順利執行,惠請各校掌握期程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