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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及相關法規涉及年資計算之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二)1070222348號

主旨:有關「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以下稱本條例)」及相關法規涉及年資計算之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2月1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70155573號函辦理。

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是以,本條例及其相關法規之生效日期為106年12月8日。

三、本條例涉及師資培育業務為第6條、第7條第2項及第8條第2項規定,生效日期皆為106年12月8日,相關說明如下:

(一)第6條:有關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保留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一定名額予偏遠地區學生。

  1. 國民中小學於106年12月8日前與本條例施行後之認定皆為偏遠地區學校,則於106年12月8日後取得畢業證書者,計入過去於偏遠地區學校之就讀年資。 
  2. 國民中小學於106年12月8日前非偏遠地區學校,而於本條例施行後認定為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其就讀年資自106年12月8日起計算。
  3. 高級中等學校因106年12月8日前並無認定偏遠地區學校,爰其就讀年資自106年12月8日起計算。
  4. 綜上,最快三年後(110年8月1日)將有偏遠地區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進入大學。

(二)第7條第2項:自106年12月8日起施行,視後續專聘教師實際需求,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班。

(三)第8條第2項:有關未具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本項自106年12月8日起施行,業另案調查各縣市主管機關107年是否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以利未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開課規劃。

四、為使本條例順利執行,惠請各校掌握期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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