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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申請日說明。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二)字第1080135386號

主旨:有關「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申請日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業於108年6月26日訂定發布,並自發布日實施,先予敘明。

二、前開注意事項第9點第1款第6目規定「教育專業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申請日向前推算至多十年內所修習之科目及學分為限。」,本款所指之「申請日」為「辦理教育專業課程之採認及學分抵免之日」。

三、另第10點第1項規定:「各大學辦理九十七學年度前之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或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二條或其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修習課程者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申請日經本部核定或備查之最新職前教育課程為認定依據。」,本款適用之對象 分有:

(一)96學年度(含)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欲申請首張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二條修習課程,欲辦理加另一類科教師證書者。

(二)96學年度(含)前,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修習專門課程,欲辦理各師資類科加註任教學科、領域、群科 專長者。

四、前項適用對象因提出申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 「辦理加另一類科、加註第二以上專長」時需再次檢視課程是否符合相應之適用最新版本,爰其「申請日」係為 「申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之日」。

五、請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於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認時釐 明申請者之適用規範,以符旨揭注意事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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