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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師資生於大學期間未修畢職前教育課程且資格移轉後,其教師資格考試暫准報名身分認列說明。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四)字第1122601288號

主旨:有關師資生於大學期間未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後應屆畢業錄取碩、博士班,繼續修習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教師資格考試暫准報名身分認列問題一案, 請查照。

說明:

一、依「師資培育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 試辦法」(以下簡稱教師資格考試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除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彩色照片及身分證明文件外,尚需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先予敘明。

二、師資生就讀貴校大學部時期取得師資生資格,後應屆畢業錄取碩、博士班,繼續修習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即該師資生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無法於大學時期修畢,應視為於修讀碩士或博士學位階段,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此類考生如欲應屆報名教師資格考試(報名期間尚在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則須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第7條第3項第2款規定,由該師培大學造具名冊,證明報考人得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取得修畢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畢業應修畢學分(不包括論文學 分)之證明及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三、至有關如何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應依貴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相關修習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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