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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97學年度前已修習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師資生,得否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二)字第1090130342號

主旨:有關貴校所詢97學年度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師資生,得否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免受同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限制,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09年9月3日OOOOOO號函。

二、查本部107年6月7日臺教師(二)字第1070083599號函,係函復學校所詢108年教師資格考試報考資格問題,主要鼓勵師資生採行新制積極參加108年共辦理2次之教師資格考 試。

三、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第9點第1款第6目明定教育專業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年限為申請日最近十年內所修習之科目學分為限;及第10點明定97學年度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或依師資培育法第12條或其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修習課程,取得第二張教師證者,其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申請日最新課程版本採認,係考量知識半衰期及以培育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所需師資之必要做法。

四、又108年9月2日召開「研商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畢業師資生隨班附讀相關原則會議」決議,97學年度以前取得師資生資格者,如採行新制,應依申請日課程版本,其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採認抵免超過10年之學分將失效,且不得隨班附 讀。

五、故97學年度以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者,無法採行新制,僅能循舊制程序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於113年1月31日(含)以前完成教育實習及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二)字第1090140457號

主旨:有關本部109年9月21日臺教師(二)字第1090130342號函之說明四及說明五,所稱「97學年度以前」不包含97學年度,特此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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