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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研究所師資生因修業期滿退學,可否同意其參加教育實習疑義。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二)字第1020057034號

主旨:貴校請釋研究所師資生無法完成研究所規定之海外研習及研究所論文,並因修業期滿擬於102學年度起依規定予以退學,可否同意其參加教育實習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102年4月15日OOOOOO號函。

二、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條第2項規定,設有師 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2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款規定:「依本法第8條、第9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 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二、取得學士學位之碩、 博士班在校生,於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修畢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本部另於98年6月18日臺中(二)字第0980104734號函釋,有關碩、博士論文 是否屬本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款規定之畢業應修學分數,依各校教務章則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爰上,研究所師資生如係依本法第9條第2項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應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款規定之資格;至師資生研究所修業期限已滿,經 貴校確認無法於102學年度前完成海外研習及研究所論文,並擬於102學年度起(102年8月1日)依規 定予以退學,師資生得否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一節 ,仍請 貴校依本法相關規定及校內學則、教育學程修習等規定,究明釐清下列事項後,本於權責依法辦理:

(一)師資生修畢研究所畢業應修學分:請檢視 貴校學則等相關規定,確認師資生無法完成研究所規定之海外研習及碩士論文,是否訂為畢業應修學分。

(二)師資生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已取得學士學位之研究所師資生,請 貴校依教育學程修習 辦法等相關規定,檢視師資生是否修畢教育學程課程及其修業年限有無符合規定;如為修習中等學校教育學程 ,應依校內「培育中等學校各領域各學科教師專門課程科目學分施行要點暨一覽表」規定,檢視師資生是否已完成符合該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專門課程所列任一培育之相關學系規定課程。

(三)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已取得學士學位之研究所師資生,依 貴校所訂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等規定提出申 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時,應檢視該生是否仍具研究所在校生身分,並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款規定; 倘提出申請半年教育實習課程前,業經師資培育之大學予以退學在案,無論其是否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修畢研究所畢業應修學分,因其提出申請參加教育實習時已不具研究所在校生身分,自與本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款規定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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