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研究生資格之110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實習學生, 110學年度第2學期得否申辦復學一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四)字第1100081435號

主旨:有關具研究生資格之110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實習學生, 110學年度第2學期得否申辦復學一案,詳如說明,請查 照。

說明:

一、110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 稱教師資格考試),原定考試日期為110年6月5日,為因應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並基於應考人後續取得教師資 格之權益,本部於110年5月26日公告延至110年7月17日舉 辦、8月23日放榜,教育實習則配合延後得自110年8月25日 至111年2月21日,為期6個月,以符合師資培育法之規 定。

二、經查各大學校院110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分別為111年2 月14日或2月21日,考量110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實習,須配 合教師資格考試之延期而延後之必要性,另審酌教育實習 與開學後之重疊期間時值實習最末一週,實習學生各類實習時數及成績評定多已完備,爰於不影響教育實習前提 下,實習學生得向各校研究所先行申請復學,重疊期間得依個別修課需求,按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各校研究所之規定,擇一方辦理請假,以兼顧維護教育實習品質及研究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