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釋碩、博士生休學得否申請教育實習疑義一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臺中(二)字第1000189274號

主旨:貴校請釋碩、博士生休學得否申請教育實習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100年10月17日OOOOOO號函。

二、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款規定,取得學士學位之碩、博士班在校生,於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修畢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者,始得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而休學者仍具有學籍,亦屬在校學生,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本部業於99年5月4日臺中(二)字第 0990075041號函釋示在案。

三、有關師資培育之大學師資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修業年限,依本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第25次及第59次會議決 議,教育學程修業年限應至少2年。本部業於98年1月15日 臺中(二)字第0980044840號函釋示在案。

四、綜上,已取得學士學位之碩、博士生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並符合教育學程修業年限至少2年 ,且修畢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方可依前開施行細則第 4條第2款規定,申請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

五、另為避免碩、博士生於修習教育學程期間放棄原研究所課程之學習,致影響招生公平性、教學研究品質及研究所之發展,貴校辦理甄選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教育學程時, 應審慎評估碩、博士生除本身所學課程外,是否尚有能力修習教育學程,以避免影響該系所課程之學習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