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二)字第1070185333號
主旨:有關貴局請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是否符合教育實習 機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7年10月11日OOOOOO號函。
二、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教育實習機構為提供教育實習之境內、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特殊 教育學校(班)、實驗教育學校、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其中,實驗教育學校,如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設立或改制者或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委託辦理之學校,符合本辦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即可擔任教育實習機構。 至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暫不予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