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二)字第1060188812號
主旨:有關師資生持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參加代課、代理教師教師甄選資格,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
二、另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 、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二、無前款人員 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本法施行後,依新法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參加代課、代理教師資格得否為二招資格之疑義,本部釐明如下:
(一)本法修正施行前,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 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修畢前開課程者,依本法修正前原第9條第3項規定,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二)本法修正施行後,依新制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指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前(尚未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及教育實習),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修畢前開課程者,發給證明單位、證明類別如下:
(三)本法修正施行後,依本法第21條規定,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四、綜上,師資生持有本法修正後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雖未包括完成教育實習,然其所修習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仍已具足教育專業知能及任教學科知識,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之代課、代理教師甄選資格。 考量本法施行後,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本部發給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涉及新、舊制師資生參加代課 、代理教師教師甄選權益,請貴署惠予協助周知轄屬國立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