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二)字第1080100964號
主旨:有關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中應包括18小時之業界實習之規定適用對象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4條第2項、「師資培育法」 第12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及本部104年 4月21日臺教師(二)字第1040052602號函辦理。
二、本部104年1月14日發布之「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4條第2 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時數至少18小時之業界實習,由師資培育大學安排之」。本部為因應此一變更,於104年3月30日召開「研商技職教育法第24條及第25條相關疑義專家諮詢會議」,決議略以:18小時之業界實習之定義,應包含職業群科專門課程中之參訪學習、體驗、實作、見實、實習等類別,並納入培育職業群科相關課程。
三、前揭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含18小 時業界實習之規定,適用於105學年度(含)以後取得師資生資格並辦理第一張教師證書者;另依據「師資培育法」第12條及「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取得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者不在此限,請各校於校內相關規定或專門課程學分表內另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