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二)字第1070143152號
主旨:有關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開設「職業 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課程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104年1月14日華總一義字104000002681號令發布之《技 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練 、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列為必修學分。
二、另依106年6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80051號令修正公 布之《師資培育法》第10條第4項規定,訂有「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作為師資職前培育課程之依據,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在此基準引導下自主安排課程。
三、本部前於106年5月25日召開之「研商技職教育法第24條規定納入師資職前教育作法會議」決議略以:105及106學年度取得師資生資格者,倘於在學期間符合下述條件,即可採認其符本法第24條規定,已修習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 規劃相關課程並成績及格。
(一)於職前教育(含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修 讀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課程並成績及格。
(二)參加本部開設之「職業教育與訓練學分班」並取得學分 證明。
(三)所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教育議題專題(必選)」已納入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課程並成績及格(僅105學年度取得師資生資格者適用)。
四、基於課程專業自主及兼顧本法規定,並為利各師資培育之 大學依107年12月1日起施行前開基準,關於旨揭課程之開設,各校可改採下列3種方式擇一辦理:
(一)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合併為1學分。
(二)納入教育議題開課,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規劃至少各9小時。
(三)辦理工作坊,職業教育與訓練及生涯規劃至少各9小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