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符合師資培育法法第11條規定者,切結報考教師甄試事宜。

發文日期:109年3月4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二)字第1090024272號

主旨:有關依師資培育法(下稱本法)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下稱資格考試)並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且符合本法第11條規定者,於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以切結報考參加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教師甄試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法第10條規定略以: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半年全時教育實習;復依本法第21條規定略以:(第1項)本法106年5月26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6年內,得先申請修習教育實習,免受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限制。(第2項)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得依第10條規定辦理,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10年內,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二、另依本部108年12月26日臺教師(三)字第1080182312A號函,108年度已通過資格考試且於109年1月31日完成教育實習之應考人,其教師證書由本部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核發作業,發證日期統一訂為109年2月1日;另本部108年5月31日臺教師(三)字第1080033914A號函(諒達),發證日期統一訂為108年7月31日。

三、為符應新制,資格考試於每年6月初舉辦、當年7月底放榜;通過考試者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規定修習半年教育實習,以每年8月起至翌年1月止,或2月起至7月止。爰於每年1月底或7月底完成教育實習且成績及格者得依本法第11條規定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報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四、為兼顧旨揭人員於證書核發作業期間參加教師甄試(包含代理教師甄選)之需要,建請貴府(局)及所屬學校辦理教師甄試作業時,同意前揭應考人得以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當年度資格考試及格證明(如成績單)、修習教育實習成績通過證明等,先行切結報名,教師證書後補。

五、另為避免影響前述以切結方式甄選錄取人員於學期開始獲聘之權益,案內切結截止日期,請以上半年4月30日或下半年10月31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