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91.12.04 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本校91.12.04 第一五三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本校92.01.08 第一五三六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2.01.28 台中(三)字第0920013052號函核定
本校92.10.29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92.11.05 第一五四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2.11.25 台中(三)字第0920174677號函備查
本校93.04.28 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93.05.05 第一五五三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3.06.29 臺中(三)字第0930084916號函核定
本校99.05.26 98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本校99.07.07 第163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99.12.01 第164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本校100.05.18 99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本校100.05.26 第1657次行政會議通過
本校100.11.23 100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本校100.12.07 第1663次行政會議通過
本校101.5.16 100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101.05.23 臺中(二)字第1010094344號函核定
一、 本校為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教師,依據教育部「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訂定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擬任中等學校各學科(領域、群科)教師,須修畢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以下簡稱本一覽表)規定之至少學分數。如欲以該學科(領域、群科)分發實習者(亦即以該科作為第一張教師資格),另需具備相關學系、輔系或雙主修資格。 修習一覽表規定之科目及學分,經審查認定合格後,師資生發給「修習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成績證明」;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者,發給「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
三、 各任教學科專門課程之採認及認定,由規劃系所審查,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學生於他校修習之專門科目及學分,申請本校各任教學科專門課程之認定,其檢附之成績證明須為教育部核定設立之大學所開具。
(二) 學生申請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之採認及認定,以其申請時向前推算10學年內所修習之科目及學分為限。惟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得檢附證明資料辦理認定或採認: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有關任教學科領域或實務工作經驗之年資累計,以每段工作經驗超過三個月以上者始得列入。
(三) 科目及學分數採認原則:
四、 推廣教育學分擬採認為師資職前培育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者,以年度事前報教育部核定開辦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班別為限。
五、 具下列資格之一,並經本校審查認定專門課程學分不足者,得申請至本校隨班附讀課程補修學分,每一任教學科(領域、群科)應於2年內完成補修學分及認定,其成績考核比照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隨班附讀作業要點由本校另定之:
(一) 本校畢業師資生已逾師資培育法第20條規定之申請期限,經本校重新審查認定,其專門課程學分不足。
(二) 本校畢業師資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申請參加教育實習之學科(領域、主修專長),不符教學現場課程需求,經本校協助轉認相關學科及領域專長,其專門課程學分不足。
(三) 具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符合教育部93年6月24日臺中(三)字第0930072672A號令釋資格,經本校認定專門課程學分不足者。
(四) 本校畢業師資生,經本校認定專門課程學分不足者。
前項專門科目之認定,應以申請者申請認定年度,本校報經教育部核定之專門課程為依據。
六、 本校師資生及已持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在本校進修學位者,如擬修習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規定事項如下:
(一) 應向本校提出申請修習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
(二) 如未向本校申請修習,且自行修習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者,應以提出申請認定專門課程年度,本校報經教育部核定實施之專門課程為認定依據。
七、 本校學生自本要點實施後始取得師資培育資格者,適用本要點。100學年度(含)以前修習教育學程師資生亦得適用之。
八、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並陳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