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要點

中國文化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要點

101.10.16 本校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中心會議通過
102.04.24 本校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中心會議通過
102.05.22 本校101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4.22 本校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4.05.13 本校103學年度第2學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12.23 本校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5.05.18 本校104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8.16 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50111717號函備查

一、本要點依據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及本校「教育學程修讀辦法」之規定訂定之。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本要點辦理本校師資生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相關事項。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校師資生應屆畢業錄取本校碩、博士班,依規定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繼續於本校修習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者。

(二)本校師資生曾於本校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因故放棄師資生資格,且未將所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計入畢業應修學分,再次經本校教育學程甄試通過取得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者。

(三)原為他校相同師資類科師資生,因學籍異動轉入本校或當學年度應屆畢業錄取本校碩、博士班,其依規定移轉與本校相同師資類科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相同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四)他校師資生曾在他校修習(畢)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且通過本校與其所修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試,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五)他校師資生曾在他校修習(畢)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且通過本校與其所修不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甄試,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六)已持有任一師資類科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通過本校教育學程甄試,取得另一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

同時符合前項兩款以上資格者,僅得以前項其中一款規定條件提出申請。

三、申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者,應於通過本校教育學程甄選後,按本中心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恕不受理。師資生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本校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申請表。

(二)原校畢(肄)業歷年成績單正本。

(三)原修習科目之課程大綱及相關資料。

(四)若原校畢(肄)業成績單無法證明所修學分為教育專業學分,需檢附相關佐證文件。

(五)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應檢附原校師資生資格證明文件。

(六)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者,應檢附合格教師證書及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證明影本。

四、學分抵免由本中心召開課程委員會議審議,並於第一學期開學前公告審查結果。

五、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上限: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者,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經本校審查通過後,得全數抵免。

(二)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者,以其具師資生資格時所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為限,且抵免學分總數不得超過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二分之一。

(三)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者,以其具師資生資格時所修教育專業課程學分為限,且抵免學分總數不得超過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四分之一。

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原則如下:

(一)申請抵免之科目及學分數應以取得本校師資生資格,當學年度本校報經教育部核准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為準,未經核定之科目,不列入採計範圍。

(二)大學部辦理抵免教育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數,不得採計為各學系(所)畢業之應修學分數;已採計為原畢業學校主修學系(所)畢業學分者(畢業於師範大學、教育大學及一般大學師資培育學系者除外),不得申請抵免。

(三)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課程不得申請抵免。

(四)申請抵免之學分以近10年內所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為限,且每一門擬申請抵免之科目成績不得低於70分。

(五)抵免學分以科目名稱與內容相同,以及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為原則。

(六)學分抵免以較多抵免較少學分者,抵免後登記為較少之學分。

七、本校師資生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依本要點規定核准抵免後,其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修業期程如下: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原教育學程修業期程得併入計算,但總修業期程應達2年以上。

(二)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者,自取得本校該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起,教育專業課程修業期程應至少2年以上。

(三)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原校教育學程修業期程得併入計算,但總修業期程應達2年以上;且自取得本校該類科師資生資格起,應於本校修習教育專業課程至少達1年以上。

(四)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者,自取得本校該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起,教育專業課程修業期程應至少1年以上。前項修業期程之計算,每年係指2學期有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事實,且不含寒、暑修。

八、抵免後之科目,其原有成績不計入學分表中,僅於該科目成績欄位註明「抵免」二字。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師資培育相關法令規定及教育部相關函釋意旨辦理。

十、本要點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教育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