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大學教育學程甄試辦法
96.01.08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60002671號函同意備查
96.03.02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60029652號函同意備查
96.07.03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60100051號函同意備查
97.01.29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70013357號函同意備查
97.12.22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70258308號函同意備查
98.10.14 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80178408號函同意備查
111.05.08 本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06.01 本校第179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1.08.02 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110063970號函同意備查
112.12.06 本校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01.29 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120130432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條 為使本校教育學程達到培育國家未來中等學校健全師資人才之目標,特訂定「中國文化大學教育學程甄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公平、公正、公開甄試校內優良學生修習之。
第二條 本校設教育學程甄試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三條 本校學生符合下列資格者始得參加教育學程甄試:
一、依本校開辦之各任教學科,限與報考任教學科專長相關之科系、所學生,或與報考任教學科專長相關學系之輔系、雙主修學生。
二、依師資培育法第8條第2項,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生;大學一年級學生得參加甄選,惟渠二年級需具備在校生身分,一年級預修之教育專業得依學校相關規定採計學分。
三、大學部學生在本校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總名次居全班人數前50%以內者,大學部原住民籍學生為全班人數前70%以內者;研究生則不受成績之限制。
四、本校在校生前一學期操行成績八十分(含)以上,且在校期間無記小過以上之紀錄者。
五、以輔系或雙主修身分報名者,須於甄試報名時至少修習輔系或雙主修課程最低應修總學分數三分之一以上,始具該任教學科甄試報名資格。
以輔系或雙主修資格修習教育學程者,於畢業時未修滿輔系或雙主修應修科目及學分數,則喪失修習資格。
六、學生申請以一門任教學科專長為限。
第四條 本校教育學程甄試以每學年度第2學期辦理為原則,其作業時程、報名程序、名額分配等,由教育學程甄試委員會決定,並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甄試錄取人數依教育部核定之師資培育名額辦理。
第五條 本校教育學程甄試項目與計分方式:
一、學業成就:佔甄試總成績40%。
(一)研究生三年級(含)以下及大學部各學系學生,以在本校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計;博士班四年級以上研究生,以博士班二年級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計,以學業成績計算公式給分,取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附表一)。
(二)報考中等學校體育專長學生之學業總成績涵蓋學科學業成績與術科運動競賽成就,學科學業成績計算依前款成績計算公式給分,術科運動競賽成就以其在學期間所獲運動競賽成就計分量表給分(附表二)。
二、書面審查:佔甄試總成績20%,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專任教師審查自傳及讀書計畫,每項各佔10%。
三、口試:佔甄試總成績40%,口試委員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主任推薦中心及相關學系專任教師,報請校長聘任之。
第六條 錄取標準
一、各任教學科專長錄取人數,於招生名額內依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甄試成績有任何一項零分者、口試低於70分,或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
二、甄試總成績相同時之錄取優先順序為:學業成績、口試、讀書計畫、自傳之成績較高者。
三、各任教學科不限備取生錄取名額;正取生如有缺額時,備取生得依序遞補之。
四、各任教學科如有錄取不足額之情形時,其名額於教育學程甄試委員會議議決分配。
五、未錄取備取生之任教學科,正取生報到不足額時,其缺額則由相同學習領域之任教學科優先遞補之。
六、原住民籍學生參加教育學程甄試,得按一般錄取標準降低總分百分之25,其名額採外加方式,每班最多3人。考試成績未經降低錄取分數已達一般錄取標準者,不占上開外加名額。
七、偏遠地區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之學生參加教育學程甄試,應依一般錄取標準,每班保障1人予此類學生;如無此類學生報名,名額得流用至一般名額使用。
第七條 已錄取並完成報到選課者,如未能於當年度具備在校生身分者,應取消其錄取資格,名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遞補作業自甄選通過後至錄取學年度第1學期選課更正後結束前截止,修習課程後學期中途放棄者,本校不再辦理名額遞補。
第八條 甄試錄取名單經教育學程甄試委員會議核定後,報請校長公告。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