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06.16 96學年度第3次中心會議通過
100.07.25 99學年第2學期第4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0.09.08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1.03.21 100學年度第2次教育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8.03.20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9.12.23 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10.03.24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10.04.21 109學年度第2次教育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中心依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中國文化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教師之聘任、聘期、停聘、解聘、升等、評鑑、資遣、延長服務、休假、借調、研究、進修及講學等事宜,依本辦法之規定評審之,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及有關法令、本校章則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由中心主任及專任副教授以上共五至九人組成之,除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由中心會議推選之,且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專任副教授如有不足,經中心會議決議,得自本中心專任助理教授或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推選之。但專任副教授級以上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教師留職留(停)薪期間不得擔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得補選之。
第四條 本會應於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前適當時間開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由中心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中心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代為召集,再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行職務。
第五條 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教師之聘任、聘期、停聘、不續聘、解聘、升等、評鑑、資遣、延長服務、休假、借調、研究、進修及講學等事項之初審。
二、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退回之覆議案。
三、訂定本會相關評審辦法及規章。
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評審之事項。
前項審議,應依本校教師聘任服務、升等辦法、校、院教師評審辦法、本校章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審議之。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本會之決議,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審議有關教師解聘、不續聘及資遣之事項,委員出席比率及表決比率另依教師法第四章規定辦理。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列入該案件之出席委員人數。
委員或其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家屬與審議案件有利害關係者,不得參與審議。
委員為副教授、助理教授者,不得審議高於本身職等之升等案,其他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如因前二項之規定,致出席委員未達五人時,其不足名額由院長遴聘合於規定之專任教師為臨時委員,行使委員職務。
第七條 本會開會應作成會議紀錄,記載議決或裁決事項及年月日,由召集委員簽名。
本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於五日內將會議紀錄連同教師個人送審資料提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但專兼任教師之續聘及兼任教師之不續聘如無爭議則不須提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
本會審議不通過之案件應作成評議書,並於十日內將評議書送達當事人或相關單位。本中心主管、當事人或相關單位如有異議,應於評議書送達後十日內向本會提出異議書,經本會重新審議後,再轉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
第八條 本會對於審議案件,經各委員口頭表達意見或書面意見後,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為原則,其為空白票、廢票及棄權票均視為不同意票,但會議紀錄需詳列具體書面審查意見。如各委員無異議,得以共識決方式議決代替投票表決。
各委員之發言及書面審查意見,應嚴守秘密,對外不得公開。
第九條 本辦法經中心會議、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