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生詢問教育實習期間進修疑義說明。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四)字第1150905692號

主旨:有關貴校學生詢問教育實習期間進修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115年7月28日OO字第OOOOOO號函。

二、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以下簡稱教育實習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所稱全時教育實習,指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機構日間辦公時間內全程修習教育實習,不得進修、兼職或從事其他業務。

三、上開規定之立法說明為:為使實習學生全心投入教育實習之各類實習,第一項明定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機構日間辦公時間內全程修習教育實習,不得進修、兼職或從事其他業務。至教育實習課後時間(晚間及週末)則未限制。

四、依上,若實習學生進修時間為教育實習課後時間(晚間及週末),則非教育實習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限制之範圍,請貴校重新檢視校內規定是否有需修正之處,並應加強向實習學生宣導,以維護實習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