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實習學生公假是否列入獎助金及終止教育實習之請假日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四)字第1122601259號

主旨:有關教育實習學生公假是否列入核發教育實習獎助金、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以及終止教育實習之請假日數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落實教育實習輔導工作實施要點」第5點規定,實習當月請假超過10日者,該月份不予補助教育實習獎助金或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

二、另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 法」(以下簡稱教育實習辦法)第17條規定,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期間請假累計超過40日者,應終止教育實習。

三、依教育實習辦法第4條規定,實習學生須參加至少10小時校內、外教學、班級經營、學生輔導、教育政策及精進專業知能之研習活動,故實習學生參加與教育實習相關之研習、活動或座談始得核予公假,並不列入於核發教育實習獎助金、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以及終止教育實習之請假日數計算。

四、請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將上開原則納入校內教育實習實施規定,據以辦理,並與教育實習機構溝通,審慎核實給予公假,以維護學生實習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