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合於師資培育法第11條規定者,於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得以切結方式報名教師甄試。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四)字第1122601198號

主旨:有關重申合於師資培育法(以下稱本法)第11條規定者,於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得以切結方式報名教師甄試一節,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教師證書核發作業」一節,依本法第11條規定略以,「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一、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二、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三、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四、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13條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申請案件之日起2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予延長」,合先敘明。

二、又有關前揭「教育實習」一節,依本法第10條規定略以,「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又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本法所定半年教育實習,期間以每年8月起至翌年1月止,或2月起至7月為起訖期間。」

三、為符應新制,資格考試於每年6月初舉辦、當年7月底放榜,通過資格考試並於1月底或7月底完成教育實習且成績及格者,得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冊,報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本部將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函送申請教師證書之發文日起算28個工作日內,儘速完成教師證書審查作業。另為兼顧上開人員於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參加教師甄試之需求,本部業於109年3月4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90024272號函(諒達),建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所屬學校辦理教師甄試作業時,同意前揭應考人得以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教師當年度資格考試及格證明(如成績單)、修習教育實習成績通過證明等,先行切結報名,教師證書後補,以維護應考人之權益。

四、前述應考人得以切結方式報名之起訖期間,應自完成教育實習之日起算,上半年(1月底完成實習者)以4月30日前為限,下半年(於7月底完成實習者)以10月31日前為限。建請貴府(局)及所屬學校辦理教師甄試作業時,參酌上開方式辦理。

五、檢附本部109年3月4日臺教師(二)字第1090024272號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