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第1學期修習教育實習學生,以切結方式報考教師(代理教師)甄試錄取後之聘任事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四)字第1112600442號

主旨:有關110學年度第1學期修習教育實習學生,以切結方式報 考教師(代理教師)甄試錄取後之聘任事宜一案,請查 照。

說明:

一、本部前於110年11月22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00157778號函諒達),請貴局(處、校)同意旨揭教育實習學生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先行切結報名,教師證書後補。

二、前述教育實習學生第二梯次實習期間自110年8月25日起至111年2月21日止,惟依法修習教育實習期間不得兼職,渠等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日(111年2 月7日或11日)尚處修習教育實習期間,倘錄取無法如期報到,考量渠等就業需求,以及部分學校或偏鄉偏遠地區學校師資難覓,請貴局(處、校)審酌於維護學生學習及師資權益下,延自111年2月22日起聘任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