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實習常見問題Q&A

申請參加教育實習,可以中途放棄實習嗎?

A:可以。申請或參與教育實習期間,因故無法繼續實習,實習生應於終止教育實習日起算10日內,至本中心網站下載「終止教育實習申請表」,詳填該申請表,經教育實習機構核章後(實習學校簽核欄位至少要簽到教務主任),送回本中心辦理,不得私自終止教育實習。但是辦理終止實習前,建議同學先與本中心或實習指導教師溝通,確定勢必要終止實習,再簽核終止實習申請。


我因故需要終止實習,但已經繳了學分費,可以申請退費嗎?

A:可以。如實習學生因故須中途終止實習,請填妥「實習學生終止教育實習申請表」,於終止實習日起10日內完成終止教育實習簽核程序(實習學校簽核欄位至少要簽到教務主任),持簽妥之終止教育實習申請表、繳費收據及退費申請表向本校辦理退費。退費金額將依本校當學年度公告之學雜費收/退費標準與時程辦理,逾期恕不受理。


可以在實習中途更換教育實習學校嗎?

A:不可以。實習生於開始教育實習前,本校已與各教育實習學校簽訂契約,各實習學校亦已規劃與安排實習輔導工作,為避免造成實習學校之困擾,除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外,實習生應於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完成教育實習課程,不得任意更換實習學校。


教育實習辦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之教學演示、實習檔案及整體表現等3評定項目,怎麼樣才算及格?另共同評定之方式為何?

A:依據教育部107年10月19日臺教師(二)字第1070189006號函示, 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成績評定之項目包括:教學演示、實習檔案及整體表現評量;整體表現評量為總結性評量,其評量之指標細項包括:教學演示及實習檔案,故主要評定實習學生之實習成績及格/不及格為整體表現評量。而依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系統之設計,評定方式說明 如下:

  • 教學演示:由實習指導教師、輔導教師及第三方教師共同評定,系統操作上由實習指導教師、輔導教師分別至平臺評定成績,第三方教師之成績由實習指導教師、輔導教師或實習學生代為上傳。
  • 整體表現評量:實習指導教師、輔導教師討論並取得評分共識後,由實習指導教師至平臺登錄,經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小組審查確認後,將確認評定之成績送師資培育之大學。

參加教育實習可以辦理兵役緩徵嗎?

A:可。依據教育部「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具有兵役義務之實習學生修習教育實習,得依兵役相關規定辦理延期徵集入營」,因此,役男得向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或實習學校申請實習證明,至戶籍所在地役政單位辦理兵役緩徵。惟同條文第二項亦規範,實習學生中途因故終止實習,應於終止實習次日起三日內通知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因此申辦緩徵參加教育實習之役男,若終止實習,應盡速通知本校及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


參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期間,可否同時於其他機構擔任專職工作或在職進修?

A:否。依據「師資培育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教育部「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所謂「全時教育實習」係指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機構日間辦公時間內全程修習教育實習,因此不得進修、兼職或從事其他業務;日間辦公時間以外時段不受此限。


實習期間是否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A:否。依據教育部99年3月22日台中(二)字第0990038891號函及97年6月25日台中(二)字第0970121315號函所示,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畢業後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已不具正式學籍,與教育部83年5月30日台(83)社第027756號函所稱「在校就學」規定不符,故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尚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實習期間,實習學生因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申請調查或檢舉時,師培大學是否需參與處理?

A:是。依據教育部98年10月19日台訓(三)字第0980179886號函所示,實習學生至實習學校擔任教育實習人員,對該校學生有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其符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9條第2項所定義之教師,依性別平等法第28條第2項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0條規定,被害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調查之管轄權屬該實習學校。實習學校調查時,需邀請本校師長參與,以利後續處理建議(懲處或教育輔導)之執行。


實習期間我可以擔任監考老師或社團指導老師嗎?

A:可以。依據《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實習學生符合法令資格,並經本中心同意者,得於實習期間配合教育實習機構進行下列教學活動,但實習以外教學活動之時數不得累計到教學實習規範時數內。

  •  擔任教育實習機構之「學習扶助」、「社團活動指導」、「監考」或其他教學活動人員,每周累計最高節數為10節。
  •  擔任「短期代課教師」,每月累計最高節數為20節,且不得超過三個月。

實習學生得否單獨照顧特殊學生?

A:不可以。依據教育部94年12月28日台中(二)字第0940184034號號函示,依據「師資培育法」之規定,參與教育實習課程者係為實習學生,其專業性未足且非為合格教師,爰為兼顧特殊學生之人身安全及實習學生權益,因此實習學生不得單獨照顧特殊學生,避免不幸事件發生。


我的實習輔導教師表示他沒有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帳號,我該怎麼協助老師處理?

A:實習輔導教師的帳號是由「教育實習機構承辦人」建立,所以同學可洽詢承辦人是否已完成當學期實習輔導教師名冊匯入作業。 如實習輔導教師為首次擔任,承辦人登入平臺匯入當學期的實習輔導教師名冊後,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即會自動以電子郵件將帳號密碼寄至該教師信箱,帳號應為老師熟悉的信箱,密碼會先提供隨機碼,老師可登入後再做修改。


我的實習輔導教師表示他有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的帳號,但是在學生名單沒有看到我資料,而是看到其他同學的名字,我該怎麼辦?

A:如實習輔導教師所看到的實習學生有誤,可先請「教育實習機構承辦人」確認是否為實習學生名單指派錯誤。若是,請承辦人重新指派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