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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寒實習學生助學金

一、獎助單位:教育部

二、申請時間:每學期末開放申請,申請日期依本中心當年度公告為準。

三、補助對象:

  • 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實際修習教育實習者。
  • 修習教育實習時,符合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規定。

四、補助金額: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0,000元為原則,教育部得視實際情況酌予增減。

五、補助期程:每年二月至七月及八月至翌年一月,至多支領六個月。

六、補助限制:

  • 受補助者,以補助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 實習當月份請假超過10日者,該月份不予補助。
  • 終止實習者,應停止補助。
  • 延長實習之月份,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