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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教育學程修讀辦法

中國文化大學教育學程修讀辦法

88.11.10教育部台(88)師(二)字第88140497號函修正核定 
91.12.04本校91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 
91.12.04本校第153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2.05.07本校第154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2.06.11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20072577號函備查 
94.05.04本校93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4.06.01本校第156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4.12.07本校94學年度第1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7.05本校第158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11.16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50171075號函修正核定
102.05.22本校101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7.03本校第168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05.13本校103學年度第2學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6.03本校第170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12.17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40158402號函核定
108.12.4 本校108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109.01.08 本校176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2.24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90012886號函備查
112.5.17 本校111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112.06.07 本校1804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7.10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120067693號函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為配合國家培育優良師資政策,增廣學生在校學習領域,並增加畢業後就業機會,特依據師資培育法、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及本校學則之規定訂定「中國文化大學教育學程修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育學程之設立,以培養健全師資及其他教育專業人員,研究教育學術為宗旨,並以培育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師資為目的。
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教育實習及教師在職進修。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而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合稱為教育學程。
前項所稱普通課程指本校自行訂定之各系、所共同及專業科目;專門課程指本校規劃經教育部核定之「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所列科目及學分;教育專業課程指本校所規劃經教育部核定之科目;教育實習指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第二章 修習資格

  第三條 本校大學部各學系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學生(含在職進修學位班),經教育學程甄試通過取得師資生資格者,始得修讀教育學程。每學年度招收名額,依教育部核定之師資生名額為準,並由本校於核定名額內考量各任教學科需求且評估師資供需後進行規劃。 

  第四條 每學年度教育學程申請條件、甄試項目及成績計算方式,依本校教育學程甄試辦法之規定辦理,甄試辦法另訂之。
經教育學程甄試通過錄取之正取生,如欲放棄修習教育學程,應於錄取名單公告後至錄取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階段選課結束前,以書面聲明送本校師資培育中心,由該中心就其缺額通知備取生依序遞補,遞補作業至甄選通過後至錄取學年度第一學期選課更正結束前截止,修習課程後學期中途放棄者,本校不再辦理名額遞補。

第三章 課程

  第五條 本校教育專業選課程必選修課程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除依教育部規定外,得依本校師資培育目標、師資、學生需要及發展特色,經教務會議審查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調整之。

  第六條 本校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課程要求總學分數為二十六學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必備課程
(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習4學分。
(二)教育方法課程:至少修習8學分。
(三)教育實踐課程:師資生應修習與任教專長別相同之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課程至少各2學分,以及生涯規劃與職業教育1學分。
二、選備課程:
(一)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修習2學分。
(二)教育方法課程:至少修習1科2學分。
(三)教育實踐課程:至少修習4學分。

  第七條 本校師資生於修習教育專業課程期間,應至高級中等學校或國民中學進行見習、試敎、實習、補救教學、課業輔導或服務學習等至少54小時,並經本校認定其內容符合教育專業知能。

  第八條 師資生得跨校修習相同師資類科職前教育課程,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依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確認本校及他校有經教育部核准培育相同師資類科,並經本校及他校同意。 
二、師資生跨校修習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修習、採認、抵免等相關事宜。
三、跨校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名額屬原學校,並納入教育部核定之名額總量內。

第四章 修業年限、成績、學分

  第九條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修業年限至少二年(即四學期,應有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事實,且不含寒、暑修),並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師資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年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經延長後仍未修滿應修學分者,即終止該生師資生資格,且該名額不得遞補。

 第十條  修習教育學程師資生,每學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數二至十學分;每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之上限,依本校學則規定。
如師資生該學期因擋修或衝堂致無法按修習規定選課,或因赴海外實習等特殊事宜無法辦理選課,應於新學期第二階段選課結束前,至本校師資培育中心辦理保留修習資格,如未經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審核同意,即視為放棄修習,本校不再辦理名額遞補。
師資生如依規定辦理保留資格,未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學期不得計入師資職教育課程修業期程。
如師資生已修滿主系所畢業學分者,經主系所及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審核通過後,得申請每學期加修1至2科教育專業課程學分。

 第十一條 本校應屆畢業師資生考取本校碩、博士班,其擬繼續修習相同師資類科職前教育課程者,得申請延續其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 師資生因學籍異動,或應屆畢業生考取本校或他校碩、博士班,擬轉移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經轉出與轉入兩校確認同意,且兩校均有教育部核定培育相同類別及學科。
二、 轉出學校不得再辦理師資生缺額遞補,並應由轉入學校妥為輔導師資生修課。

 第十二條 師資生於修習教育學程期間,因違反校規遭記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師長發現其行為嚴重偏差,不宜擔任教職者,得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推選教師會同學生事務處及相關單位人員組成小組了解後責成報告,提經中心會議決議後註銷其師資生資格,註銷資格後,本校不再辦理名額遞補。

 第十三條 師資生符合下列規定,經學分審查合格後,由本校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一、學士階段:依大學法之規定,取得畢業資格,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二、碩、博士階段: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以雙主修或輔系資格申請修習教育學程,於畢業時未修滿加修學系雙主修及輔系應修科目,不得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五章 學分費

 第十四條 師資生修習教育專業課程之科目及學分,應繳交學分費,並依本校當學年度公告之教育學院學分費收費標準辦理。

 第十五條 大學部延畢生及三年級以上(含)研究生,因修習教育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每學期修習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之總學分數於九學分以下者,應繳交學分費;修習總學分數逾九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十六條 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應繳交四學分費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第六章 學分採計與抵免

 第十七條 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專門課程科目與教育專業學分科目名稱不得相同,且不得重複採計學分。

 第十八條 教育專業課程學分之抵免,應經本校嚴謹專業之審核,且評估修習學生資格與條件後,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召開課程委員會審議後始得抵免學分,抵免要點另訂之。

 第十九條 本校畢業師資生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報經教育部同意,得依本校師資培育中心辦理隨班附讀作業要點補修學分:
一、97學年度以後取得師資生資格,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者。
二、依師資培育法第12條規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經本校認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不足或失效者。

第七章 教育實習

 第二十條 本校師資生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申請教育實習。
一、依大學法及本校學則之規定,取得學士學位,且非第二款之在校生。
二、取得學士學位之碩、博士班在校生,經主系所審核確認修畢碩、博士畢業應修學分。
三、以同等學力就讀碩士班,並取得碩士學位。

第二十一條 凡具備本辦法第二十條資格之本校師資生,得自行向本校或其他經教育部核准培育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教育實習。
教育實習以每年八月至翌年一月或當年二月至七月為起訖時間,教育實習輔導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 本校師資生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本校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具名造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但若本校已停招或停辦,得由辦理教育實習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會同本校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具名造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第二十三條 已取得師資培育法第七條其中一類師資類科合格教師證書,經本校甄選通過且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二條規定免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108年8月1日起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適用,108年8月1日前修習之師資生得適用之,且所修教育專業課程,得依本校「教育專業課程新舊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辦理採認。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相關規定,師資培育學系師資生準用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行政會議通過後,報教育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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