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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畢業生申請以「暫准報名」方式報考資格考試一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發文字號:臺教師(二)1080044513號

主旨: 有關應屆畢業生申請以「暫准報名」方式報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師資培育法第3條規定略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同法第8條規定略以: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爰師資生如符合前述規定,應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略以:「應屆畢業之報考人,於報名時無法繳交第一項第五款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得申請暫准報名。但至遲應於考試放榜日十日前繳交;逾期未繳交不予錄取。」,依立法意旨凡適用「暫准報名」者,應符合應屆畢業生且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教師資格考試)報名期間尚在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等條件,先予敘明。

三、如師資生有修習雙學位、國際交換學習及撰寫學位論文等情事致延長在學修業時間,其適用暫准報名資格之時機,為取得畢業資格當年度,且教師資格考試報名期間尚在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倘師資生完成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時間早於學位(畢業資格)取得時間,不適用暫准報名。

四、綜上,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得依試務單位規定時間,報送符合暫准報名資格者名冊,以利渠等於教師資格考試報名期間申請暫准報名,暫免繳交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並於放榜日十日前檢附名冊內報考人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影本,報送試務單位,以利提供考試結果。

五、各校於考試後放榜前繳交教師資格考試暫准報名應考人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影本及名冊檔,請確實檢核名冊內報考人之畢業資格,並於備註欄註記「查符,已應屆畢業」函復試務單位。如發現有不適用前述「應屆畢業之報考人得申請暫准報名」之規定者,其暫准報名應屬無效,各校應函知試務單位及報考人,其已參加之教師資格考試,依教師資格考試辦法第8條「自始不具應考資格」規定辦理。惟依108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簡章規定,第一次考試符合暫准報名對象包括「107學年度應屆畢業之報考人」,及「於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1月31日止修習教育實習課程者」,第二次考試符合暫准報名對象包括「107學年度應屆畢業之報考人」,爰請各校應以107學年度之畢業資格查符第二次考試暫准報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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